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告天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燦堯 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