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50號被告 吳欣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被告之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下午2時10分準備程序傳票應對吳欣遠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因其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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