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9號證人 林佑祖 上列證人因被告 林永利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祖科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本件被告林永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傳喚林佑祖為證人,應於102年11月7日上午9時10分到庭,茲該證人於102年10月2日由同居人即其兄 林勝利 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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