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鄭如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陳信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