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87號聲請人至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麗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109年10月3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9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9年度除第12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至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淑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9年6月5日2萬2,334元CK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