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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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51號聲請人 黃麗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3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9002同上086NX000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