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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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79號聲請人 林俞臻 (即 林連興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詹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D-0000000-0普通股11,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普通股198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