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8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即王
家珍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酆世俊代 理人 秦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