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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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賴承甫 即承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拖欠聲請人工程款、保留款及部分已完成之工程,共計新臺幣187,511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