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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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9月6日│95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4624號│95年度偵字第3803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5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80號││實││││││審├──────┼──────────┼──────────┼──────────┤││判決日期│95.10.26│96.01.31│├─┼──────┼──────────┼──────────┼──────────┤││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5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21│96.02.27│├─┴──────┼──────────┼──────────┼──────────┤││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98號│96年度執字第625號│││││└────────┴──────────┴──────────┴──────────┘
羈押無95.7.17~95.8.1止
共計16日執行已執畢96.4.10~96.10.24止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