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02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葉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點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93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
額度300,000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3年11月11日起至95年11月11日止,並約定本契約期限,期滿三十日前,如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本行同意,得以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不另換約,其後每逢屆期時亦同;利率按年息17.99%計算;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起未依約定繳納,其間共動
用額度300,000元。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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