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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