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於具保人乙○○繳納足額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受刑人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