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債權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代理人 魏雅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纕茨 即 曾玉華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纕茨即曾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