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債權人 馬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樸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確認 周國三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為樸舍空間設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何?(約定民國106年2月28日之金額尚未屆期,於法未合)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