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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