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26號抗告人張珠蘭上抗告人因聲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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