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42號聲請人 謝英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旭 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陳旭「暘」或陳旭「晹」,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