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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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8號
原告 鄭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連水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
000元【計算式:600,000元(票面金額)-36,000元(原告主張
存在之金額)=564,000元(原告主張不存在之金額)】,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