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馬克吐溫 國際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怡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立垚 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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