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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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李芊芊 即芊芊美容養生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請求更正利率及補正釋明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是獨資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聲請人於聲請時即無再將獨資商號及其負責人分列為不同相對人之必要。本件債權人除以李芊芊為債務人外,另列芊芊美容養生坊為債務人提出聲請。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芊芊美容養生坊乃李芊芊開設之獨資商號,本件債權人既已對李芊芊提出聲請,依前開說明,即無再加列芊芊美容養生坊為債務人之必要,爰將債權人分列「李芊芊」、「芊芊美容養生坊」為二債務人部分,更正為「李芊芊即芊芊美容養生坊(獨資商號)」,合先敘明。
㈡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六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333,340元112年3月21日起至112年9月20日止3.184%112年5月31日起至112年9月20日止左列利率之百分之十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5.484%112年9月2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左列利率之百分之十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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