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張 簡靖芬 選任辯護人 酈瀅鵑 律師
鄭伊鈞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06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主文欄」所示內容,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主文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主文欄」所示內容,,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主文欄」所示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陳鑕靂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原主文欄內容│更正後主文欄內容│├────────────────┼─────────────────┤│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 張簡靖芬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張簡靖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上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