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0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六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因犯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六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亦應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載(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最早之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96年12月3日以前)。另因犯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六罪,先後判決確定另如附表二所載(犯罪時間均已在附表一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日期即
96年12月3日以後,惟均在附表二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日期即97年12月15日以前,已不得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而應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另定應執行刑),其中附表二編號1、2所示二罪,曾於判決同時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2128號);編號4、5所示二罪,曾於判決同時,併與同案判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之列),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
576號),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均屬正當,爰分別裁定如主文前段(附表一部分)及後段(附表二部分)所示。
四、至與附表二編號4、5所示二罪同案即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
576號判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罪之列,本院自不得就未經聲請部分予以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96年│本院96年度│96年││96年│││害防制│徒刑│05月│簡字第│11月│均同左│12月│││條例│5月│11日│6571號│06日││03日│├─┼───┼───┼───┼─────┼────┼─────┼────┤│2│毒品危│有期│96年│本院97年度│97年││97年│││害防制│徒刑│11月│審簡字第│07月│均同左│08月│││條例│6月│01日│4039號│31日││25日│├─┼───┼───┼───┼─────┼────┼─────┼────┤│3│搶奪│有期│96年│本院97年度│97年││98年││││徒刑│06月│審訴字第│12月│均同左│01月││││7月│20日│4947號│17日││12日│└─┴───┴───┴───┴─────┴────┴─────┴────┘附表二: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日期├─────┬────┼─────┬────┤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97年│本院96年度│97年││97年│二罪曾定│││害防制│徒刑│05月│審易字第│11月│均同左│12月│應執行刑│││條例│6月│10日│2128號│24日││15日│有期徒刑│├─┼───┼───┼───┤││││10月││2│毒品危│有期│97年││││││││害防制│徒刑│07月││││││││條例│6月│22日│││││││││(聲請││││││││││書誤載││││││││││2月)│││││││├─┼───┼───┼───┼─────┼────┼─────┼────┼────┤│3│毒品危│有期│97年│本院97年度│97年││97年││││害防制│徒刑│08月│審簡字第│11月│均同左│12月││││條例│5月│20日│6661號│25日││15日││├─┼───┼───┼───┼─────┼────┼─────┼────┼────┤│4│毒品危│有期│97年│本院97年度│98年││98年│二罪曾與│││害防制│徒刑│08月│審訴字第│03月│均同左│03月│同案行使│││條例│8月│15日│576號│06日││30日│偽造私文│├─┼───┼───┼───┤││││書罪部分││5│毒品危│有期│97年│││││定應執行│││害防制│徒刑│08月│││││刑有期徒│││條例│5月│15日│││││刑1年2月│├─┼───┼───┼───┼─────┼────┼─────┼────┼────┤│6│傷害│有期│97年│本院98年度│98年││98年│││││徒刑│08月│訴字第│03月│均同左│04月│││││8月│21日│112號│24日││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