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建中律師選任辯護人 翁松谷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紀冠伶 律師被告乙○○
3樓選任辯護人 鄭夙芬 律師選任辯護人 顧慕堯 律師被告戊○○被告庚○○
4樓被告丁○○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明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李尚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戊○○、庚○○、丁○○、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許泰誠法官孫正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