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4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惟經本院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僅就登報道歉部分提起上訴(金錢賠償部分未據上訴),此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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