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6049號上訴人 劉瑛 得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刑事簡易判決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0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瑛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以100年度簡字第60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送達判決正本予上訴人,而於100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以,自10
0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之日起加計上訴期間10日,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0年12月5日(原為100年12月3日,然因該日及翌日【4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依休息日之次日【5日】代之),故上開判決業於同日確定在案,然上訴人遲至100年12月6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卷附之被告上訴狀上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書狀核轉章戳可憑,則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然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馮欽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