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代理人 邱麗玉 相對人 陳麗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鄭謨順 於民國82年6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6月8日起至112年6月8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鄭謨順於82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7年6月11日止。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966,405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第三人鄭謨順已於99年6月6日死亡,相對人陳麗朱為其繼承人,並已於99年10月6日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餘額明細等影本各一件,以及除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 溪墘 │溪墘│367│田│2373.00│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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