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蕭珍志
蕭宇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周俊弘
周俊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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