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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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被告乙○○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乙○○、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7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20第1項竊盜罪及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