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邱奕澄律師
吳昀陞律師 林珪嬪 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吳柏興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8年8月13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葉藍鸚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