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枋誌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枋誌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枋誌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枋誌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明株附表:
受刑人枋誌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上旬至│106年10月間至│││104年12月14日│107年1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毒偵字│││30631號│第10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號│297號││事實審├───┼────────┼────────┤││判決│106年4月11日│107年6月25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訴字第││││354號│297號││判決├───┼────────┼────────┤││判決確│107年2月8日│107年7月24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3930號│52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