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碧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碧琴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訊據被告楊碧琴雖於警詢坦承犯行,然其於偵訊辯稱:因為伊本身有在看精神科,伊有焦慮,當天早上伊忘記吃藥,只要伊忘記吃藥,伊就會有那個動作(即竊盜行為)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被害店家職員 莫玉珠 於警詢證稱:107年2月10日11
時許,我當時是負責顧熟食區,竊嫌叫我幫他秤一份熟白蝦(價格約新台幣304元整),後來竊嫌去挑其他物品後,回到櫃檯結帳時,我發現沒有我幫竊嫌所秤之熟白蝦,我就問結帳人員詢問有無結帳該熟白蝦,發現沒有後立即通知主管並到店外停放機車之位子,要求該竊嫌出示發票核對購買物品,並發現該竊嫌雨衣不正常鼓起,便要求竊嫌是否能打開雨衣借我看裡面有何物,但竊嫌不配合並立即騎車離去,我就報警處理等語(見偵查卷第9頁反面),查證人莫玉珠與被告,無任何仇恨怨隙等情,業據被告楊碧琴於警詢自承此節,是上開證人應不會隨意誣指被告之理,是證人莫玉珠之證述堪以採信。
㈡被告於偵訊雖提出精神抗辯,然經本院依職權依序勘驗警方
提供之蒐證光碟內之店家監視器畫面之檔案名稱⑴S_0000000000000.mp4之檔案及⑵02_頻道13_00000000000000.avi檔案,勘驗結果如下:「⑴S_0000000000000.mp4檔:①由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下同)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05分00秒開始勘驗,畫面中可見被告身穿雨衣,頭戴安全帽,位於畫面中左側即店內之冰箱前,且將該冰箱門打開,伸出右手貌似在挑選物品,且由畫面中可見被告左手有持店內所提供之灰色購物籃。如勘驗照片1。②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05分01秒,可見被告以右手扶著上開冰箱門,左手持店內提供之灰色購物籃,貌似仍在挑選物品。如勘驗照片2。
③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05分03秒,可見被告彎下腰,伸出右手拿取冰箱內物品,左手仍持著店內提供之灰色購物籃,此時上開冰箱門仍是呈現打開的狀態。如勘驗照片3。
④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05分07秒,可見被告右手從上開冰箱內拿取白色盒狀物即冷凍白蝦1盒,且將盛裝冷凍白蝦之盒子打開,查看盒內之物品,左手仍持店內提供之灰色購物籃,此時冰箱門仍係處於打開之狀態。如勘驗照片4、勘驗照片5。⑤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05分11秒,可見被告將上開冷凍白蝦之盒子蓋上,且將冰箱門關上,並將上開冷凍白蝦1盒放入左手所持之店內提供灰色購物籃內。如勘驗照片6、勘驗照片7、勘驗照片8。⑥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05分21秒,可見被告走向畫面右側之冰箱旁拿取塑膠袋。如勘驗照片9。⑦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05分25秒,可見被告將該塑膠袋打開並將上開冷凍白蝦1盒裝入該塑膠袋內。如勘驗照片10、11、12。⑧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05分35秒,可見被告將裝有透明塑膠袋之冷凍白蝦放進左手所持之店內提供購物籃內。如勘驗照片13。⑵02_頻道13_00000000000000.avi檔:①由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下同)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19分08秒開始勘驗,可見被告身穿藍色雨衣頭戴黑色安全帽,位於結帳櫃檯排隊等候結帳。如勘驗照片A。②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19分11秒,可見被告將放置於店內提供之灰色購物籃內之白菜拿起,可畫面中並未看見有冷凍白蝦。如勘驗照片B。③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19分16秒,可見換被告結帳,被告拿起其之錢包找零錢。如勘驗照片C。④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19分38秒,可見被告將放置於店內提供之灰色購物籃內之白菜拿起。如勘驗照片D。⑤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19分45秒,可見被告將白菜放置結帳櫃檯前之磅秤上,畫面中並未見有冷凍白蝦以及熟白蝦。如勘驗照片E。⑥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20分07秒,可見被告伸手將錢給店員,店員並將店內所提供之灰色置物籃歸位,畫面中仍未見係爭冷凍白蝦及熟白蝦。如勘驗照片F。⑦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20分11秒,可見被告將秤好的白菜拿至櫃檯右側,並等候店員將所找的零錢歸還予其。如勘驗照片G。⑧於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20分19秒,可見被告伸手拿取店員所找之零錢以及發票。如勘驗照片H。」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佐。由上開勘驗筆錄可得,被告行為前後,顯然係故意以價格低廉之白菜(依發票顯示為50元)結帳,用以掩飾其竊取價格較高之熟白蝦及冷凍白蝦之犯行,其於行為時顯然計畫縝密、意識清晰,其行為遭店員莫玉珠發覺後,並不理會莫玉珠之制止而逕行騎車離去以逃避,顯然其無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之情形,自不得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免除或減輕其罪責。
三、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價值、其前有3次竊盜而經判處罪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即冷凍白蝦1盒、熟白蝦1袋,均已經返還予被害店家職員莫玉珠,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是不得再行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545號被告楊碧琴女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碧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10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阿潭的店內,徒手竊取店內之「冷凍白蝦」1盒及熟白蝦1袋(價值共計新臺幣503元),得手後藏於雨衣內未結帳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店員莫玉珠發現後,經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碧琴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店員莫玉珠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現場照片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檢察官洪鈺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凡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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