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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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15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6年度促字第1815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起訖日││││││(按左列利率10%)│(按左列利率20%)│├──┼───────┼─────────┼───┼────────┼─────────┤│││自96年4月2日起│2.70%│自96年5月3日起│自96年11月3日起││││至97年10月1日止││至96年11月2日止│至97年10月1日止│││├─────────┼───┼────────┼─────────┤│001│6,179,506元│自97年10月2日起│3.12%││自9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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