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賢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賢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賢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4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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