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謝時化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之決議不成立,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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