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1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郁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郁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某時」應更正為「7時」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被告廖郁雯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11樓之2居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郁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227號、228號、229號、230、第231號、第232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月18日18時42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26小時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月14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2樓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發布通緝在案,於108年1月18日17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前為警緝獲,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廖郁雯之供述│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證明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25065)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各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各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檢察官林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