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萬源
莊坤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正進 即 鄭子寮 福安宮 因100年度訴字第576號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不服本院100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