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樓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適仲蔡鼎益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5,200元(即按100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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