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施建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內手機型號、價值及所訴請登報之報紙名稱、豋載日期及登報費用,逾期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告起訴,僅泛稱賠償新手機及登報道歉,卻未明白於訴之聲明記載手機型號、價值及所訴請登報之報紙名稱、豋載日期及登報費用,法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費用及確定訴訟標的。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