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028號上訴人戊○○
己○○辛○○丁○○丙○○乙○○被上訴人庚○○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戊○○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乙○○業於95年8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而送達於其餘上訴人之裁定亦於95年8月23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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