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2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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