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思瑜 、 侯家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