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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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 廖隆明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偉翔 律師複代理人 王駿翰 被告 劉幸宜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忠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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