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8號再審原告 吳美池 再審被告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銘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3年度訴字第12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前案訴訟程序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核定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則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再審之訴亦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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