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聲請人嘉祥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小萍 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URPUJIATI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聲請人嘉祥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小萍 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URPUJIATI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