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5號聲請人 陳芳蓁 (即 吳健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23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1459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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