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32號原告 唐淑芬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被告 張鑾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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