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22號聲請人甲00000000聲請人乙00000000兼上1人代理人丙○○○即 李志源 之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