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債權人 楊博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東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東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人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抑是楊博丞?(台端於聲請狀債權人列載楊博丞,惟於具狀人處印用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博丞,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債權人為楊博丞,依附件契約所示,債權人為ANYTIMEFITNESS,請提出債權人為楊博丞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附件契約ANYTIMEFITNESS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以釋明債務人與何人簽訂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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