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秀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莊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福山段539地號土地及其上4861、489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據聲請狀所載貴公司本票提示後僅獲部分支付,則獲部分支付之金額及剩餘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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